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积极做好推荐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是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在党组织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团组织一项极其光荣而重要的任务。共青团组织积极认真地推荐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团员入党,不仅可以给党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分子,而且将大大提高团组织工作的活力。
第二条 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对各团支部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提高团委整体的先进性。
第三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团委推优入党工作的开展,加强院团委组织部对于各团支部工作的指导,各支部推优负责人需在推优入党选举大会召开前2天通知院团委组织部,届时组织部将委派1名同学对推优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推优入党对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团委要根据院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总体规划和部署,在团内推优入党的过程中,坚持“自愿”的原则,恪守标准,保证质量,做到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对广西民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团委所有同学适用。
第二部分 细 则
第一章 推优入党对象条件
第七条 凡国际教育学院在册团员,经过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入党动机端正并已经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通过党校学习,培训成绩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可列为推优入党对象。
第八条 基本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标准,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高尚,政治作风过硬;
第九条 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学习认真刻苦,无补考科目,上一学年的课程均需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条 积极参加班团活动,热心集体事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好,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对于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 推优入党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应主动向所属团支部申请、报名参加推优,同时附上一份全面的个人总结。团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议,严格审查申请参加推优的团员在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各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推优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推优大会一般由团支部书记担任,若团支部书记参加本次推优,则由团支部书记指定一名团干主持会议。大会须邀请学生干部联络员及党员联络员参加,否则视为无效。并尽量争取辅导员和党员老师到场。确定大会的具体日期,准备选票以及监票员、记票员、会议记录员名单。
第十三条 团支部推优大会评选。
一、推优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读参加推优大会团员人数、缺席人数及名单、请假人数及名单,若应到团员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五分之四以上,宣布推优大会正式开始,否则本次推优大会无效。
二、介绍参加本次推优大会的到场嘉宾,并宣读推优对象名单。
三、由团支部组织委员说明推优工作情况事宜,并介绍推优对象个人简历。
四、推优对象向支部全体团员做认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及与同学关系等总结汇报。
五、团支部、班级同学对推优对象进行评议。
六、推优对象谈参加推优大会感想并表态。(主要是谈参加本次推优大会的感受及他人评议的认识)
七、支部团员对推优对象进行无记名票决(非团员无投票权)。
八、团委联络员、班主任或辅导员讲话。
九、推优对象赞成票超过有效票三分之二的通过本团支部推优。
十、团支部书记主持汇总会议记录(大会程序执行情况、团支部评议、支部团员评议、联络员讲话、班主任或辅导员讲话、投票结果等)。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审核推荐。
一、各团支部在规定日期内向团委上交团支部会议记录、团支部推优通过者的个人总结。
二、团委联络员下班级、宿舍调查各推优对象,学院团委择期组织召开全体学生干部联络员会议,讨论并审核调查结果。
三、学院团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讨论审核上报名单,经表决通过后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广泛征求广大师生意见。
四、公示期后若无异议,学院团委公布推优结果,给通过推优对象统一发放《团员推优登记表》填写,并将汇总名单上报学院党委和各学生党支部备案考察。
第十五条 关于推优入党的相关程序,本细则如有未尽之处,可参照《团章》。
第三章 推优入党纪律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在推优入党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公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拉帮结派,不准循私舞弊。对推优入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者的违规操作行为和在校期间的推优入党资格外,将给予其团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部分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推优工作(5月份)。
第十八条 推优入党资格时效为一年。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团委。
共青团广西民族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